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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施2008年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 
                 
                
                  | 2008-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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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农机[2008]283号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区)农机局(农业局)、财政局:   省政府决定2008年在我省粮食主产县(市、区)继续实施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为做好示范区建设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全程农机化示范区,是我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我省实施增产百亿斤粮食工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程,按照省里的要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明确目标,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总体上实行省、县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原则。省农委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示范县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宏观指导,市(州)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落实措施。示范区建设要实行政府推动、政策扶持、项目带动和农民自主的运行机制,阳光操作、规范程序。   三、正确引导,加大扶持。示范区建设实行中央、地方、农民、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要整合农机化项目和资金向示范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区建设。二是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三是发挥农民对农机化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四是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投入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示范区建设是一项工作创新,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探索运行机制。农机部门主要负责示范区的具体运行和项目实施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健康发展。
    附件:1.2008年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2.2008年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资金控制表      3.2008年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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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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