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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8-5-19


  武财农〔2008〕123号


各区财政局,农机局(服务中心、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农〔2005〕130号)同时终止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市级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共同组织实施,市农机办负责补贴资金的项目落实及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区或乡、镇、街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机型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本市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
  第五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应是本市当年公布支持推广的、符合都市农业生产及正规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需要、具备推广鉴定证书、先进适用的农机具。重点补贴:优质稻、油菜、蔬菜、茶叶、食用菌、畜牧水产养殖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初加工机械。年度补贴机型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通过公开选型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执行的机型补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在年度财政预算控制额度内,制定以下补贴标准:
  (一)按机具销价分段补贴类:
  1.机具销售价格5万元以下按30%比例补贴;
  2.机具销售价格5-10万元按25%比例补贴;
  3.机具销售价格10万元以上按20%比例补贴;
  (二)本市农机企业生产的先进适用的农机具产品补贴比例提高5%;
  (三)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填补我市空白的农业机械按机具价格的40%比例补贴;
  (四)单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补贴金额取整数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一户农民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1套(1台主机及3台配套农具),农机服务组织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3台(套)。
  (六)同一机具只能在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财政的农机补贴中享受一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发放程序


  第七条 市农机办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本年度补贴机具的实施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由市农机鉴定推广站(下简称市农机推广站)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农机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公开选型,确定机型、价格及供应商。市(区)农机推广部门要将中央、省确定的年度补贴机具等信息和我市补充选定的年度补贴机具信息编制成《武汉市重点推广农业机械机型》,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市农民购买补贴机具前,须向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见附件一);区农机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由区农机(推广)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见附件二);购机合同经区农机部门汇总后报市农机推广站(见附件三);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身份证和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差额购机发票,各区农机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各区农机部门对本区购机户的购机补贴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复印件等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后,送市农机推广站初审汇总,然后报市农机办审签同意并报市财政局确认,市农机办迅速将审批结果(购机户名称、机型、数量、补贴额度)在网上公示,同时向供货方下达结算清单(见附件四),并向市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结算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在收到市级拨款后凭结算清单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供货方(供货方需出具补贴资金发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农机办负责对已补对象详细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
  区级农机(推广)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张贴政府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市农机推广站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条 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否则,购机户5年内不得享受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市农机办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局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本区的购机补贴资金。
  区级购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贴标准可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购机补贴工作经费,切实保障购机补贴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出处:中国农业网 阅读次数 [3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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