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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撞摩托车出事故
2015-10-19
  拖拉机与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侧撞,摩托车车主被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责任,摩托车车主向拖拉机车主及其车辆投保公司索赔129956.83元。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摩托车主获赔70548.23元。
  2011年9月25日11时许,韦书怀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往长老乡方向行驶,行至河池市X851线73km+200m路段时,遇韦雨润驾驶两轮摩托车由相对方向驶来,因韦书怀驾车相会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及韦雨润遇险时未按照操作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两车发生侧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韦雨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书怀负事故主要责任,韦雨润负事故次要责任。
  韦雨润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共支出医疗费21539.62元。经鉴定,韦雨润在此次交通事故致伤受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韦书怀为其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在有效期限内。该交通事故发生后,韦雨润的两轮摩托车被送至事故车辆停车场,支付停车费275元及修理费1500元。韦雨润住院期间,韦书怀支付了4000元作为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的行为均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韦雨润各项经济损失65242.72元,被告韦书怀赔偿给原告韦雨润各项经济损失5306.23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出处:中国拖拉机网 阅读次数 [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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