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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超载行驶酿事故 |
2015-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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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拖拉机违反装载规定超载和超长、超宽、超高装载行驶作业,是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因素。 2009年10月16日16时许,陕西省陇县农机驾驶人郑某,驾驶金马-180型拖拉机,超载拉运建筑工地使用的6米长的钢管,行驶到陇凤路29公里+800米处,与迎面驶来的车辆会车时,由于钢管过长,拖拉在地面上,导致拖拉机转向失效,致使拖拉机冲出路肩,坠入7米深的沟内,造成驾驶人郑某当场死亡,拖拉机多处损坏。由于郑某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载物的长度超过了拖拉机的装载要求,影响了拖拉机的转向,致使转向失效,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 2010年4月13日10时许,陕西省澄城县农机驾驶人杨某,驾驶时风-200型拖拉机,超载拉运6吨砖块,行驶到刘家洼至冯塬路段下坡时,因驾驶人超载运输,导致刹车失效,致使拖拉机失控冲入坡下,与前方行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坠入6米深的桥下,造成驾驶人杨某重伤、拖拉机严重损坏。杨某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超载运输,致使拖拉机在下坡时制动失效,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 2011年3月17日12时许,陕西省南郑县农机驾驶人汪某,驾驶川龙-200型拖拉机超载拉运满车泥土,行驶至南郑县新集镇罗远村,在与迎面驶来的电动车会车时,由于路面狭窄、行驶速度过快,汪某操作失误,致使拖拉机向左侧翻于路边1米深的地里,拖拉机严重受损。汪某在行驶过程中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超载运输,速度过快而导致操作失误,引发了本起事故。 2012年5月9日22时许,陕西省合阳县农机驾驶人曹某,驾驶东风-180型拖拉机,超载拉运一车楼板,行驶于本县甘-黄乡村道路上,由于拖拉机尾部灯光不全,其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超速行驶,不慎撞到拖拉机尾部,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员2人当场死亡。曹某上路行驶前没有对拖拉机部件进行查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而且违规超载运输,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 拖拉机超载会导致机件损坏失效,制动距离增加或根本无法制动等危险情况发生,超长、超宽会在行驶作业或转弯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超高会引起重心过高,离心力增大而导致倾翻,还会对道路设施、桥梁、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引发事故。因此,拖拉机不能违法装载,超限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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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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