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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200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机化信息体系建设“十五”计划》和《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我区农牧业信息化建设精神,充分发挥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网站的窗口作用,有效开发和利用农机化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机部门、农机用户和农机企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由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主办,内蒙古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承办,工作机构是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中心,是内蒙古农机化行业的公益性政府网站,域名为http://www.nmgnj.gov.cn
  第三条 信息网建设的宗旨是:围绕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推动农牧业结构和农机结构调整,促进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网站的作用,有效利用网络技术,全面开展面向“三农三牧”、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 网络组成
  第四条 成立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协调工作。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络领导小组组长由内蒙古农牧业厅分管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副局长、直属农机化事业单位及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导组成。
  第五条 信息网实行网员制,基本网员单位由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内蒙古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内蒙古农机研究所、内蒙古农机鉴定站、内蒙古农机监理总站及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信息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以及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息网运行所需经费由农牧业厅农机局筹集,各网员单位资助解决。
  第八条 各网员单位应明确主管农机信息工作的负责人,确定信息工作部门和信息员,建立农机化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农机化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工作实行定质、定量年度考核。信息中心需要网员单位提供信息资料时,网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信息网络网员单位可免费对各类专业数据库、专家咨询系统等进行检索、查询和文件下载,享受农机化信息中心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
                    第三章 农机化信息采集与处理
  第十条 农机化信息采集、发布要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准确把握内蒙古农机化信息网“三个面向”的宗旨,注重时效性和实用性,对重要的信息要及时采集,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共性内容和职能内容两部分。共性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的基本职能、工作动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信息、行政公文等,职能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的具体业务活动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和处理按农机部门业务分工,对相关栏目实行单位负责制。农牧业厅农机局负责农机化管理、政策法规、农机化政务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农机化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内蒙古农机推广站负责科技推广、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信息及有关杂志、内部刊物电子版的收集、处理工作;内蒙古农机化研究所负责科研成果、科技攻关、国内外农机科研动态及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工作;内蒙古农机鉴定站负责试验鉴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等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工作;内蒙古农机监理总站负责农机监理、农机安全生产及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工作;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盟市农机化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网员单位提交的农机化信息进行编辑、审查和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为确保信息网上网信息及时、准确、实用、丰富,全方位展示全区农牧业机械化工作全貌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每个网员单位向信息网推荐1—2名农机化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和本地区农机化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各盟市农机科研、推广、监理、农机校及重大农机化项目示范旗县的信息员由网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管理。
  第十四条 农机化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网员单位推荐的农机信息员进行计算机网络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聘书》,统一编配用户名和密码,并按照要求采集、报送农机化信息,参与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站建设发展。各网员单位信息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各网员单位报送信息采取网上在线提交的方式。在线提交信息的方法是:在信息网“报送信息入口”注册新信息员;报送信息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实现在线提交。
  第十六条 信息稿件应主题突出,内容精炼,如非特殊需要,不用边框、背景、变化色等特殊格式。
  第十七条 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对各网员单位农机化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初按所分工的内容下达报送信息任务,年底由农机化信息中心对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通报,并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数量及采用率,对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为确保及时采集、报送农机化信息,各级农机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满足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的需要。
                   第四章 农机化信息审查与发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实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稿件应注明撰写人姓名,经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后交各网员单位。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出版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上网发布信息的有关规定,涉及农机化发展的重要信息,须由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把关。
  第二十条 农机化信息中心负责发布经过审核的农机化信息。信息中心在信息编辑整理过程中,有权对信息内容进行重新编辑、加工。对信息内容做重大改动的,发布前须经信息提供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对重要信息发布,信息中心审核后,报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局长审批。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信息上网发布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农牧业厅农机局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网络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和口令。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用于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
                      第六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上网信息电子档案。凡上网信息均应备份,定期分类存档,保存时限一般不少于五年;政策、法规类信息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负责解释。

作者/出处: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3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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