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科技推广 安全监理 教育培训 农机维修 农机服务 农机机构  
 
  您的位置>>首页>>综合信息>>综合要闻
请选择字号【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争议迭起
2006-8-18


  历经两年多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草案)(下称“草案”),将在激辩中迎来二审。
  
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82227日在北京举行,该草案和物权法草案等列入审议日程。
  
争议需要,法更紧迫
  
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草案接受了一审。参与审议的委员和代表一致肯定了该法在中国目前出台的必要性,并呼吁顺利三审,尽快出台。
  
参与了草案一审之后讨论会的一位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专家层面围绕草案进行的争议“非常激烈”,主要集中在定性问题和现实的可操作性等方面。
  
参与征求意见的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李长健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家层面对草案的争议主要是三个方面:其一,名称里面是否需要“专业”二字的表述;其二,在资本构成、权属性质和责任等方面存在多种看法;其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问题。
  
“争议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是首要的。对于中国目前的现实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尽快出台这样一部法。”全国供销总社研究室主任杨占科告诉本报记者。
  
目前中国农村已有约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接受一审的草案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专门规定解散、破产的内容。
  
定性争议为最
  
一审时,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杜宜瑾认为,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性不明而导致“执法主体不明”,可能会出现一个经济组织不知是到哪个部门登记的情况。他指出,在定性之后要明确主管部门。
  
对此,李长健建议,法律出台前期归口农业部门主管,等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再归口到工商部门。
  
但是,杨占科则表示“千万不能设置一个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这是一部市场主体法,各部门需要的是根据自己的职责定位去为这些组织“服务,而不是去管”。
  
针对定性,一审时的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杨占科认为,如果采用“特殊法人”的概念比较准确,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具有法人条件,但也是非营利性的,不同于公司法人。
  
而李长健则希望“不要灌输‘法人’概念”。他希望二审时法理理念能够明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先发展,后规范”,而不要过早强调法人;其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和支配制度,也应明确。
  
(信息来源:20060817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9685]

上一篇  下一篇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持续抓好抗灾夺丰收各项工作 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目标 
 2025年中国农机出口市场涨势强劲 预计全年出口额增幅在10%以上 
 聚全球智慧 绘农业新卷——写在第二十四届长春农博会举办之际 
 韩俊在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调研时强调 聚焦主责主业 扎实干事创业 以新作风新作为支撑服务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丘陵山区花生全程机械化现场演示交流活动在四川井研举办 
 深化吉粤合作促进“吉字号”特产走出去工作座谈会在长春举行 
 农业农村部部署秋粮作物中后期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党组召开会议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 高质量完成农业农村工作全年目标任务 
 农机装备产业加速升级 企业抢滩高端智能市场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松原市启动“数字农业”项目  [47877]
吉林省举办玉米收获机械田间生产考核及检测培训班 [42275]
吉林省农机推广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 [42187]
省农委纪检专员到我站检查督导先进性教育活动 [41887]
吉林省召开玉米、大豆机械化收获研讨会 [41810]
吉林省农委副主任陈巳深入联系点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40830]
吉林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应选择食品工业   [40500]
吉林省农委举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报告会 [40443]
吉林省农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动员阶段总结暨转段动员会召开 [40311]
抽样调查显示:九成乡镇农技人员转向农资经营创收 [39897]
 

主 办:前郭县农机服务中心 地 址:松原市源江西路402号 邮 编:138000
电 话:0438-212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