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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籍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2005-9-26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籍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根据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拖拉机及驾驶员是指省外或本省跨管辖区的拖拉机及驾驶员。
  第三条 凡在外籍超过一个月的拖拉机及驾驶员,都应纳入外籍农机监理机关管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办理登记的拖拉机及驾驶员,应凭原管辖区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和聘用单位介绍信,领填《拖拉机登记表》及《拖拉机驾驶员登记表》,经技术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复印件、聘用单位介绍信,登记表存档,建立拖拉机及驾驶员临时档案。
  第五条 建立外籍拖拉机及驾驶员登记台册。拖拉机台册内容包括:拖拉机号牌编号、车辆类型、车主、住址、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身颜色、初次登记日期、发证机关等。驾驶员台册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编号、住址、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等。
  第六条 无驾驶证的外籍拖拉机驾驶员原则上回原籍申领驾驶证。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在外籍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外省驾驶员,需凭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领填《拖拉机驾驶员登记表》,按初考办理登记手续,经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暂住证复印件和有关表格、试卷存档,建立驾驶员临时档案。
  第七条 无号牌和行驶证的外籍拖拉机原则上回原籍上户申领牌证。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在外籍上户申领牌证的外省籍拖拉机,应凭本人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驾驶证、拖拉机来历证明办理上户手续,领填《拖拉机登记表》,经初次检验合格,办理好机动车辆保险证,发给行驶证和号牌。暂住证、驾驶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和车辆来历证明复印件,有关表格存档,建立拖拉机临时档案。
  第八条 外籍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年度检审验,凡在原籍管辖区领取行驶证、号牌和驾驶证的,原则上回原籍的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检审验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籍的需有原管辖区农机监理机关的书面委托。经检审验合格者,检审验表格签注意见后寄回原籍管辖区农机监理机关,委托书和检审验表格复印件存入拖拉机及驾驶员临时档案内。在外籍领取驾驶证和行驶证、号牌的应参加外籍农机监理机关的年度检审验。经检审验合格者,有关表格存入临时拖拉机及驾驶员档案内。
  第九条 在外籍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号牌的,返回原籍时,除取得有效证明外,一律不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条 凡办理登记手续的外籍拖拉机驾驶员应就近编入安全活动组织,发给安全学习登记卡,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活动。

作者/出处:宁波农机信息网 阅读次数 [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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