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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机检验员管理办法 
2005-9-14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人员(以下简称农机检验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农机监理人员。
  
第三条: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农机检验员负责制度;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与否必须由农机检验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的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执行国家标准GB16151.1-16151.13
  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其中: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标准GB7258—1987《机动车技术运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用运输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标准GB183202001《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农机检验员的配备标准:
  
1、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2、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3、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上、5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3人;
  
4、农业机械拥有量5千台以上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5人;
  
5、农垦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
  
第七条:农机检验员的申报条件:
  
1、从事农机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2、熟悉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农业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4、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持有农业机械驾驶证;
  
5、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第八条:农机检验员的具体申报程序:
  
1、经所在单位推荐;
  
2、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其申报资格;
  
3、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进行培训和考核;
  
4、经考核合格,核发《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员证》。
  
第九条:农机检验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六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农机检验员必须每两年考核一次。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农机检验员的考核工作由市级农机监理机构进行;市级农机监理机构农机检验员的考核工作由省农机监理总站进行。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安徽省农机检验员证》;
  
农机检验员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制发。
  
第十二条:农机检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发证单位取消其检验员资格并收回农机检验员证件。
  
1、已调离农机监理工作岗位;
  
2、退休;
  
3、受到刑事处罚;
  
4、两年一次的考核不合格;
  
5、其它违反农机监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农机检验员过错导致农机伤亡事故发生,发证单位取消其检验员资格,收回农机检验员证件,其所在单位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出处:安徽农机化网 阅读次数 [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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