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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机械化政策 |
2005-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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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鼓励专业化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 法国农业政策的重点之一是加速土地集中,扩大农场的规模,同时又限制大农场面积的无限扩大,鼓励建立适度规模的中型家庭农场及其组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国政府一方面成立国家土地整治公司,购买小块分散及农民自愿出售的土地,整治后再以适当的价格卖给一些具备发展条件的农户;另一方面为那些符合条件的农户购买土地提供低息贷款。由此,造成法国农场数量减少,其规模不断扩大。1960年法国农场总数为177.4万个,其中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占70%。到1982年,法国农场总数减少到107.9万个,其中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占50%左右,土地相对有所集中。在此基础上,法国还通过调节价格、信贷、补贴及技术援助等手段,促进专业化发展,使法国农业专业化合作社发展很快。现在由专业化农场、合作社提供的谷物、畜产品、水果、蔬菜、葡萄酒等农畜产品,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农业专业化大大简化了农机配置,促进了农机化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法国鼓励建立“居马”共同使用农机设备的合作社,在战后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机械取代了畜力和手工劳动,为了解决购买昂贵的农机设备的资金困难,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于是逐步形成了这种专门合作社,人们习惯称呼其缩写名“CUMA”,按音译为'居马'。据1983年统计,法国共有1万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入社农户约25万个,规模一般为300-500公顷,占农户的20%。机具使用费用比一般低30%。 法国历来对这种合作予以支持,'居马'能享受免交一切赋税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居马'在成立的时候,可获得一笔约占最初投资15%左右的补贴,在山区和困难地区,这项补贴可增至40%-50%;在购置新设备时,根据各地区的条件,'居马'可获得20%~40%的支援;此外,'居马'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是由农业银行贷款,其利率高低因地区差别和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差异较大,这类合作组织80%经营土壤改良和收获机械。 “居马”在各省组成省'居马'联盟,在中央组成全国农业生产资料合作联盟,目前它领导和管理全国90%以上的“居马”,代表全国的'居马'与政府、科研和发展机构、农业信贷银行打交道。 2. 实行农业生产一体化,走农、工、商联合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 农工联合体是在专业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与工业及其他产业部门紧密结合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适应农业技术发展要求(包含农业机械化)的现代生产组织,也是国家政策的产物。法国的农工联合体有两种形式:一是组织包括生产、加工到制成成品粮整个过程中的各单位,为农工联合企业;另一种是用合同的形式,将生产单位同加工、运销公司结成稳定的联合。两种形式都发展很快,法国各类生产单位都在不同程度纳入了农工联合体的生产组织体系,这种生产体系与农业机械化互为条件,相得益彰。 3. 对农业机械化的投资和贷款不断增加 法国农业生产性投资包括两个项目:一个是设备投资,一个是土地投资。如1974年,法国农业生产性投资总额达300亿法郎,比1965年增加1.5倍。其中设备投资228亿法郎,占投资总额的76%;土地投资72亿法郎,占24%。法国农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有二:一是自筹资金,二是借入资金。在农业的职能资本中,借入资金的比重逐步提高,由1959年的20%提高到1974年的59%。 法国对农村电力建设的投资较重视,有一定的固定投资渠道。1985年投资约51亿法郎,其中农业部投资占总投资额的18%;法国电力公司投资占20%;法国农村电气化特别基金会投资占32%;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投资占15%;当地用户集资占15%。 4. 对农机和农用生产资料实行价格补贴和减税政策 法国政府对农场主购买农业机器曾实行过价格补贴和优惠政策。50年代曾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减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60年代,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政府可以给予投资额20%-30%的补贴。此外,对农民兴建的水利、道路、电气化和土地整治等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10%~20%的国家补助金。据统计,从1948年7月1日到1952年12月31日,法国政府发放的农村工程津贴额达50 911亿法郎,通过农业信贷银行发放的现代化和装备基金贷款达1 233.9亿法郎。在此期间政府对农村基建工程给予津贴的数额一般保持在占工程费用总额的25%以上。例如灌溉占60%,排水占15%-33%,小块土地合并占80%,农村道路占25%,建筑占25%-50%,电气化占33%-40%。 5. 注意抓农机具的配套生产与销售,搞好农机具的零配件供应和服务工作 法国注意抓农机具的配套生产与销售,农业机器的销售额一直占农机工业总销售额的60%以上,在发展农机具产品中,重视农机和农艺相适应,成功地解决了酿酒用葡萄的收获问题。 法国的农业机械化,一开始就注意维修行业和健全零件的供应系统。根据法国'农机法'规定,所有农机制造厂必须保证本厂生产的农机产品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如果不能保证要追究责任。并规定,产品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配件供应。一些大的农机公司,为了推销产品都比较重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在各地区均设有经销区和经销店。例如法国三大拖拉机制造厂在全国各地设有零件供应点。备用零件就像图书馆的图书一样,从生产机器以来数十年产品,都可以在供应点买到。农机厂还为农村提供维修设备和技工,工作效率相当高。 6. 重视科学研究、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 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引进先进技术,广泛引进先进农具,并由'国立农机试验研究中心'进行试验比较,择优进口。 法国农机研究工作,主要由直属于农业部的'国立农机试验研究中心'承担,其任务是农业机械的应用、研究、实验和鉴定,农场现代化的经济分析,农机专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发行,农机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编写出版农机教材、书刊等。各高等院校也分别从事农业机械化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7. 推行农业社会保障制度,为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二十多年来,法国实行的农业社会保障制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从1968年起,法国由农产品进口国变为欧洲第一大出口国,并且基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额小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这是因为:①政府用在社会补助的开支,比用在支持价格和结构政策的开支大,使农业工人和农业经营者能享受到同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②农业社会互助体制所提供的补贴,对提高贫苦农民的生活水平尤为显著。据1980年的统计,农业工人从社会互助体制所得到的补贴,平均占他们收入的41%;③缓和变革时期社会变动给农民带来的冲击,顺利地完成了农村结构改革,为农村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创造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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