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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 |
2005-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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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机监理员的管理,规范其执法行为,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理员队伍,根据农机监理员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监理员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和乡、镇(农机监理分站)专职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和乡、镇(农机监理分站)配备的农机监理员,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乡、镇(农机监理分站)监理员的配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县(市、区)农机(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农机安全监理管理经验、作风正派的人员中选拔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农机监理员在所辖区域内和各自的岗位上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验,办理核发有关牌证手续; (三)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季节性、临时性检验,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四)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五)处理农机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时统计报告农机事故; (六)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事故的各类技术档案进行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七)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八)履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农机监理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作风正派、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热爱农机化事业,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高中文化程度并从事农机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四)掌握农业机械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农机监理业务及有关法规、规章,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和有碍执法形象的生理缺陷; (六)新调入的一般工作人员年令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农机监理员的培训 (一)从事农机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农机监理证和执法证方可上岗; (二)省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市(州)、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以及新监理员的培训工作;市(州)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市(州)、县(市、区)农机监理员和乡、镇(农机监理分站)监理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应编制培训计划,结合本辖区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机监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训练,考试成绩记入监理员技术档案。 第八条 农机监理员审验 (一)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监理员的审验工作; (二)监理员审验每年进行一次,由本人进行工作总结,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审验表”,按监理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验结果记入监理员技术档案。审验时要针对监理员情况进行相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 (三)经审验合格的监理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审验表”和农机监理证审验栏内加盖“审验合格章”。对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州)上报省站取消其监理员资格; (四)监理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的监理员要予以公布并不准继续从事农机监理工作,收回监理执法证件。 第九条 农机监理员的考核 (一)省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对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和市(州)农机监理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市(州)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对本单位的一般监理员和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一般监理员和乡、镇(农机监理分站)的监理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应编制考核方案与实施办法,根据监理员的条件和职责任务,对监理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思想作风、为民服务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级农机监理机关结合当年工作任务制定; (三)监理员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本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负责考核的单位签署意见后记入农机监理员技术档案; (四)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州)农机监理机关制定。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取消监理员资格; (五)对担任各级农机监理机关领导职务的监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胜任领导工作,造成重大过失、严重违章、违规、违纪的,上级业务部门可向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 第十条 农机监理员在执行公务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文明监理;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全省统一的农机监理标识服装,佩戴胸章,携带执法证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男不准蓄长发、留胡须、酗酒;女不准浓装艳抹、涂指甲油、佩戴装饰品。执勤期间不准背手、叉腰、插兜、吸烟、闲谈和饮食; (四)要热情接待前来办理牌、证手续等人员,耐心解答询问,严格按规定做好牌证发放和各项业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五)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检验技术标准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规定,不准降低考试和检验标准、徇私舞弊或滥发牌证。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根据违章情节,依法进行处理。对一般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指出违章行为和危害进行批评教育。需要给予处罚的,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处罚,不准乱扣车、滥罚款和训斥、刁难; (七)严格执行农机监理规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农机监理员的表彰与处罚 (一)对在农机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农机监理员要予以表彰或奖励;监理员有失职、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考核不合格的或问题比较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合继续从事农机监理工作的人员,逐级上报审批,除由其人事主管农机(农业)部门批准外,还要报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备案。同时,取消其监理员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款的一经查实,要逐级上报取消农机监理员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款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员的审批、发证、补证和档案注销 (一)农机监理员由所在单位按条件推荐,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审批表”,由其农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办理人事调转手续,然后再报上级农机监理机关审批; (二)经批准的农机监理员,由省农机监理机关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和“农机监理员胸章”; (三)农机监理证丢失或损坏,应填写“农机监理证丢失、损坏补发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农机监理机关补发新的农机监理证,并将“农机监理证丢失、损坏补发申请表装入个人技术档案”; (四)对调离、退休、病故或因病以及其他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农机监理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监理证,随监理员档案一并逐级上交省农机监理机关予以注销; (五)监理证由市(州)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并派专人到省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为市(州)上报时间,下旬为省农机监理机关办证时间。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应保持农机监理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和增减农机监理员,调换和增减监理员时应征得上级农机监理机关的同意。 第十四 档案管理与统计报表 (一)农机监理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三级管理制度; (二)农机监理员要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考核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审验表”,表彰、处罚决定。 上述材料内容按要求逐项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三)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要设专人负责; (四)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要随时了解、掌握辖区农机监理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向上级农机监理机关上报《吉林省农机监理员统计表》(半年报和年度报); 农机监理员的统计方法,省农机监理机关按监理证的编号进行统计,市(州)农机监理机关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计,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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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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