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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民施用有机肥有补贴  
2009-4-22
  根据《吉林省2009年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为贯彻落实2009年省委1号文件“开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的部署,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积造农家肥的积极性,保持和提高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先行试点,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省政府决定2009年开展增施有机肥补贴试点工作。

  《方案》中“有机肥料”定义为:主要来源于植物和动物,施入土壤以培肥土壤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能的非化学合成肥料。包括农民自积自用的农家肥和工厂化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料。

  《方案》规定:2009年在农安县、双辽市、乾安县、镇赉县、东丰县进行试点,每个县试点补贴面积超1.33万公顷,总计试点补贴面积超6.66万公顷。每亩施用有机肥(有机质含量10%以上)达到2立方米以上给予补贴10元,共需试点补贴资金1000万元,列入省级财政专项。补贴作物种类为粮食作物,肥料种类为农家肥(包括腐熟人畜禽粪便精肥,人畜禽粪便为主的堆、沤制肥,秸秆肥)及商品有机肥。试点县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整乡推进的原则,确定试点补贴区域。试点补贴规模采取据实补贴办法,农户当年施用农家肥数量先由农户申报,在农户申报的基础上,由村委会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后由村委会组织公示7天以上,公示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核查后结果报县(市)政府。县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确认补贴数量并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县政府上报的补贴面积,省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试点县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农民兑现补贴。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到试点县(市)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根据补贴清单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农户凭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时要登记农民身份证号,并按手印或签名,同时保存好原始凭据备查。 

作者/出处:省土肥站 阅读次数 [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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